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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

时间:2024-08-12 22:34:22
【精华】工作方案三篇

【精华】工作方案三篇

工作方案 篇1

一、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及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革新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革新,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根据乡镇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和管理,乡镇予以协助和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要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要求,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确保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设置预防保健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认疗护理。

(三)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疫情监测、报告、防治工作。

(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精神卫生的干预防治工作。

(五)落实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政策措施,开展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的保健工作。

(六)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七)开展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服务。

(八)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的指导。

(九)协助做好区域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工作。

(十)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乡镇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乡镇卫生院职责外,要协助做好对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乡镇卫生院的革新任务

(一)革新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在 月 日前完成。按照《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机编2号)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人员。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实行全员聘用在 月 日前完成。根据卫生院编制和岗位设置要求,实行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所在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与竞聘上岗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竞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卫生院正式在职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5年。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

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前解聘。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在 月 日前根据《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上报。设岗方案由卫生局、编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 月 日前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在核准的岗位总数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②确定竞聘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岗位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③组织竞聘上岗。市卫生局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乡镇卫生院空岗人员的补充。乡镇卫生院编制和岗位空缺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准使用的编制、岗位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革新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的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因素核定。

对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按照《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执行。 月 日前由市卫生局组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市卫生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档次确定相应的补助水平。各乡镇卫生院考核不合格的扣除补助资金,由财政局和卫生局统筹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

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范围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由省组织采购,实行网上集中招标,统一定价、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其中,已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省采购价;未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具体实施时间最迟不得晚于 月 日。

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收支差额部分通过其它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管理,强化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收集上报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数据,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四)革新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在严格界定乡镇卫生院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绩效考核的同时,及时落实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

经费,使其正常运转。离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革新前,由市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市财政局和卫生局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共同对乡镇卫生院近3年的收支状况进行测算,明确收支范围和补助标准。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通过其它渠道予以足额补助。对于政策性调、政策性医疗服务价格高于发生的支出差额,市财政应及时调整预算。切实加强卫生院收支监管,目前我市已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今后逐步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工作方案 篇2

为进一步规范堆砂场的经营管理,打击非法采砂、运砂、卖砂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长乐市打击非法采砂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将组织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水利、有关村(居)等部门联合开展为期1-2个月的集中治理违法违规堆砂场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上级关于打击整治非法采砂、非法经营河砂、违规开办堆砂场的行为的部署要求,以维护河道正常管理秩序、确保防洪安全和饮用水源地安全为目的,依法拆除未经审批设立的堆砂场,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目标任务

堆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街道为主体,组织强有力的专项整治队伍。行动前,充分了解掌握现有堆砂场各种情况,对在闽江地段明显违法违规、群众反映强烈、安全隐患大的违法违规堆砂场首先进行清理整治,抓住一两个典型,之后逐步扩大战果。依法拆除未经审批设立的违法违规堆砂场,审查审批所有从事堆砂场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现合理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堆砂场运行新秩序。

整治范围

闽江下游营前段河道沿岸管理范围内所有非法堆砂场。

成立机构

成立营前街道河道堆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陈世响书记担任组长,林庆龙主任担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副主任李新担任常务副组长,各相关村(居)包村领导、派出所、边防所所长担任副组长。街道水利站、海洋与渔业站、国土资源所、工商所、供电所及相关村(居)主干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水利站,由水利站负责人姜良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联合执法队,队长由分管综治副书记陈世招担任,常务副队长由副主任李新担任,副队长由派出所和边防所所长担任,队员由相关村(居)工作队和工商所、供电所派出所、边防所干警若干名等精干力量组成。

职责任务

1、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全街道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取情况汇报,并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部署。

2、专项整治办公室: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收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

3、联合执法队:独立或牵头组织依法拆除未经审批设立的违法违规堆砂场;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4、派出所、边防所:维护执法现场秩序,保证执法人员安全,调整现场执法警力,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保证联合执法顺利进行。

5、国土资源所: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土地的违法违规堆砂场依法进行处理。

6、工商所:根据工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堆砂场业主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全力配合街道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违法违规营业堆砂场。

7、供电所:负责对依法整治的违法违规堆砂场实行断电。

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准备阶段(4天,从8月24日至8月27日)

(1)24日召开街道党政联席会议,专题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并相应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执法队。24日下午通知未审批的非法堆砂场经营负责人开会,将上级有关精神进行传达、告知,并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发放到经营者手里。

(2)26日将市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非法堆砂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张贴到各违法堆砂场及相关村(居)公众场所,形成声势,扩大社会影响。

(3)27日上午召开街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扩大)会议,专项布置整治工作。

(4)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由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部署。

2、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8天,从8月28日至9月3日)

(1)各砂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自查自纠,经审批的砂场应向街道提供全面规范相关证件材料(如投标合同、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等材料);

(2)未经审批的砂场主动清理现有的砂场库存量,停止收购河砂,在9月3日之前自行清场。具体标准内容:①清运场地砂②拆除固定物③拆除设备④切断电源⑤如非法占地要恢复原状。以上项目按属地原则,具体要求各包场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负责约谈违规堆砂场业主,做好深入细致的动员思想工作。

(3)根据各包场负责人约谈情况,街道主要领导视情况将择机集中约谈违规堆砂场业主。

3、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天,从9月4日至9月23日)

(1)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根据街道实际情况,明确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堆砂场,深化联合执法行动具体方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能,依照法律法规提出清理整治的办法手段,形成强有力的整治打击整体。

(2)开展联合执法。对在规定要求时间内未能自行清除的违法违规砂场,街道联合执法队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请求市联合执法队配合进行强制清除取缔。

(3)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队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4、第四阶段:总结巩固阶段

(1)整治领导小组召开工作总结会议,听取各部门、联合执法队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2)建立健全闽江下游河道营前段沿岸堆砂场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要求,装配必要的硬件设施,加强监管巩固整治成果。

工作方案 篇3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全省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u>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xx〕4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游泳场所。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重点工作场所。

二、检查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等。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1. 检查各市、县(市、区)管辖区内全部营业性游泳场所,要求监督执法检查覆盖率100%。检查持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u>、卫生制度和消毒设施等卫生管理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及汇总表见附表1、2。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标准。

2. 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水质抽检。监测率100%。指标: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余氯;浸脚池水余氯。水质监测结果内容按附表3汇总,行政处罚汇总按附表4。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XX)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9、10、29-20xx)、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4、11―20xx)。游泳池水样监测采样要求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XX)执行。

3. 积极做好游泳场所信息公示制度。所有游泳场所应在泳池入口明显处放置水质公示牌并将泳池水质自测结果(水温、pH、池水余氯等)即时公示,至少每天1次。各级卫生部门应在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游泳卫生消费预警信息并将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游泳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向公众通报或者公示。汇总表见附表6。

四、时间安排:

1.20xx年5月,各地制定下达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20xx年5-6月,各地进行日常性监督工作及抽检准备,游泳场所开放前对从业人员进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与消毒知识培训。

3.20xx年8月10日前,各市完成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并将市直管及县(市、区)游泳场所监督执法检查表、监测结果数据汇总后及总结u>材料(含表1、表2、表3、表4、表5、表6)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同时上报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点公共场所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在监督检查基础上,全面掌握辖区内游泳场所等本底资料。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卫生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特别要针对20xx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3.各级卫生部门应认真做好工作质量控制工作。样品采集时要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样品代表性。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会同检验报告留存备查。检查数据汇总时要注意数据的逻辑关系及合理性,做到数据准确、合理、统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样品检测及质量控制工作。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新闻宣传意识,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进行法规宣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监督检查工作。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环境卫生监督科 沈菲菲 陈建国;联系电话:0571-87838241;传真:87838243;电子邮箱: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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